2024年02月08日01时00分,阿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8****,从昭觉县新城镇朝天门火锅店往昭觉宾馆方向行驶,当阿牛某某开车行驶到新城镇南方超市门口时,被昭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后将其带到交警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因阿牛某某酒精度数达到醉驾,昭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阿牛某某带至昭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将阿牛某某的血液编号:2896****、2922**** 送至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进行血液酒精鉴定。2024年2月13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结论送达办案民警处,结论为:阿牛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24年9月30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
杨某某于2024年07月22日23时01分,持D型驾驶证驾驶川W9****正三轮摩托车,从雷波县五里牌往乌角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G353-2713m+50m(硅铁厂)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5gm/100mL,已达到醉酒危险驾驶的标准,随后将其带至雷波县人民医院抽血封存并送至四川联立司法鉴别判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鉴定。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别判定中心检验报告:(川联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 1205 号)结果为:89.0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危险驾驶标准。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杨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卢某某于2024年7月15日09时36分,持CIM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川W5****小型普通客车,从锦屏路金尊国际出发往新街方向行驶,行驶至交通局(胡家酒坊外东街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25mg /100mL,已达到醉酒危险驶的标准,随即大队民警将驾驶员卢某某送至雷波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封存并送检,后将血液送至四川联立司法鉴别判定中心检验鉴定。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别判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1191号鉴定意见书确认: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3.2mg/100ml,已超越80mg/100ml 的醉酒危险驾驶标准。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卢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024年05月14日11时13分时,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R****的小型汽车从昭觉县新城镇交通局往昭觉县新城镇干河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昭觉县新城镇交通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昭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遂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7mg /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昭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核实卢某某身份信息时发现,该驾驶人在2022年11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昭觉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过,其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卢某某到案后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9月30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卢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贰仟元。
夏某于2015年3月3日,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9月10日,夏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川WD****号小型汽车,沿香城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9时10分许,当该车行至香城大道盐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夏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46mg/100ml。夏某的行为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夏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贰仟元。
2024年08月12日,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西岗路段执勤时,08时33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陈某某驾驶川W0****小型轿车往西客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执勤点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陈某某疑似饮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6mg/100ml,陈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用平台》查询显示该员于2023年05月28日在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时代广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理大队二中队查处,已裁决,该员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陈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贰仟壹佰元。
2023年10月05日18时48分许,马某某驾驶川W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从盐源县城往卫城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盐源县泸沽湖大道东延线米处时,在超越同向正在左转弯的由谷某某驾驶的川W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马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024年1月19日,驾驶人罗某某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川WK****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刘某,从雷波县青海村3组家中出发往雷波县国盛广场方向行驶,于12时24分许行驶至脐橙大道 500 米(雷波县国盛广场与锦屏中学十字路口)处时,因未按规定倒车,撞倒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4年01月21日06 时40 分王某某家属通知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某某经雷波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后在雷波县人民医院病房死亡。经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 年 09 月 04 日经雷波县人民法院审判,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4年10月15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罗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