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推动我市水路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30号),参照国家船型标准化有关政策以及财政部《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要点》(浙交办〔2023〕10号),我市2023年考核目标为完成35艘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工作,2024、2025年考核目标根据当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本方案所称的嘉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是指:2023年4月3日(含)前船籍港在嘉兴注册登记的内河营运货船,且需满足提交申请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签署协议并在政策期内完成拆解和通过验收。
其中注册登记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发证时间为准;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以《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内容为准。
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根据申请船舶的建造完工日期先后顺序列入拆解计划(2023、2024年不超过当年考核目标的150%,不足1艘的,按1艘计算),签订拆解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解、验收通过并取得《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补助资金按照淘汰船舶取得《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当年下达资金用完即止,不足部分纳入次年补助。
当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在当年拆解完成,未完成拆解的船舶,纳入下一年计划,需重新填写船舶补助金额计算表,按船舶所有权注销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补助金额。
所有拆解船舶需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参考“十三五”期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中老旧船舶淘汰的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二)船舶总吨按《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上记载核定为准。
(三)船龄系数按实际船龄对应“十二五”期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27<X≤30年为0.36,24<X≤27年为0.45,21<X≤24年为0.54,18<X≤21年为0.63,15<X≤18年为0.72,实际船龄为船舶建造完工年份与拆解年份的差额。
(四)船舶类型系数,以《船舶检验证书薄》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上记载船舶类型为准,干货驳船为0.6,普通货船、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船舶淘汰数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市区由市财政按照船舶淘汰数给予区财政适当补助。
(一)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嘉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补助工作方案的起草和制定,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嘉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补助工作方案的宣传动员、申请补助船舶信息核对、拆解过程监管、补助标准认定和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总核对和淘汰情况上报等工作。市本级由市港航中心配合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初审、拆解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嘉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补助工作方案,统筹落实补助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做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加强信息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单个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船舶产权属共有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他船东委托代办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水路运输企业名下船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政府补助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承诺书》(附件2)及其它相关申请材料。2023年申请的,应当在本方案施行之日起7日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024、2025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1.受理机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认真核对,重点对船舶是否属于补助范围、船舶总吨、建造日期等重要参数进行核对,核对没有错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2.初审通过后,经办人打印《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政府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申请人进行确认并签名(盖章)。
3.经办人按补助标准计算编制《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政府补助资金金额计算表》(附件3),申请人确认无误签名(盖章)。
受理机构形成拆解补助船舶清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有船舶所有人、船名号、建造完工日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申请人按照《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协议书》(附件4)约定的时间将船舶驶进船厂,拉上船台后,通知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指派2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船检人员)成立拆解监督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赴船厂进行船舶拆解前现场核实,并填写《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前勘验报告》(附件5)。对核实无误的船舶,现场拍摄船体全貌照片,船名需清晰可见(第一张);对有一定的问题的船舶,立即通知申请人终止拆解申请,取消政府补助资格。
1.船舶整体切割分段后,船厂通知受理机构,拆解监督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对核实无误的船舶,现场拍摄照片(第二张),此照片应与第一张照片的角度相同,能反映出是同一艘船,并填写《内河老旧货船拆解现场勘验报告》(附件6);对有一定的问题的船舶,立即通知申请人终止拆解申请,取消政府补助资格。
2.船舶全部拆解完毕后,船厂填写《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证明》(附件7),船厂或船舶所有人拍摄拆解照片(第三张)传至拆解监督小组。
3.申请人凭拆解合同及《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证明》(附件7)向受理机构提出拆解完工验收申请。
4.拆解监督小组编制并打印《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8),并按顺序将第一、二、三次照片粘贴在附页。
申请人持全部船舶证件(原件)、《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8)及相关拆解证明材料(拆解合同、交接文件、拆解照片等)至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手续。
申请人凭《船厂拆解证明》、《内河老旧货船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受理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中的注销日期计算实际补助金额,凭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号编制《政府补助资金审批和发放表》(附件9),形成《内河老旧货船拆解补助资金发放清单》经审批后于次年预算资金到位一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县(市、区)受理机构参照《“十二五”期长江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新建及拆解改造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长航运〔2014〕202号)中的要求,对拆解淘汰船舶建立完善的一船一档。内容包含:
(二)相关证书与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复印件;《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三)其他: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与船厂签订的拆解合同、拆解现场照片等。
(一)加强申报审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不在本补助工作方案补助范围内的;因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因生态环境等问题被约谈、通报、曝光的;因自身原因引发行业重大负面舆情等问题的;不服从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安排的。
(二)各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负责解释,对实施情况做动态评估,视淘汰效果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