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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发布这份快速入门指南请注意查收!(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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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发布这份快速入门指南请注意查收!(上篇)

2024-10-31 课程中心
  • 产品概述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24版),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相信各位船东及航运公司最关心的问题是办理各项船舶登记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没有变化,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吧。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方式:申请的人能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等线上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别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1、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对于法人、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是指本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是指法定机构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对于自然人,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船舶名称能够最终靠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等线上方式预留,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预留。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别人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1、《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可在船舶登记机关领取,也能够最终靠官方网站等线、船舶名称预留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舶名称自动释放。

  3、船舶所有人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而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持船名变更原因说明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船舶登记机关核定新的船舶名称后,应当在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办理船名变更登记手续。

  4、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册的船名重名或者同音,船舶所有人将其已拆解、沉没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船舶名称用于其新建造船舶的除外。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别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的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八)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九)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

  其中第(三)项,根据船舶所有权取得的途径不同,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包括: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因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依据持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最大份额相同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最大份额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船舶登记港。

  2、船舶所有权登记中的所有权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记载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记载的日期。当事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日期。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先通过中国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等线上方式提交申请,然后拿证时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别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二)境内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

  (三)因办理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需要核发短期国籍证书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因到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原船舶国籍证书可不收回。

  由于篇幅限制,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见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