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未经审计)为人民币1,636,498,946.9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一)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3,575,938,612股,已回购股份28,724,292股,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数后的13,547,214,320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7,397,072.08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8.74%。
如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本公告披露之日,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8,724,292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此次利润分配方案,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长远利益和股东权益,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能力,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计划2024年10月28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向A股股东分派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确定的日期将在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的策略、经营业绩、财务资金状况、资本性开支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远海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3号)核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远海发”)向包含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0,434,782股(以下简称“这次发行”),发行价格2.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3,999,998.3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95,043.48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0,904,954.8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达本公司账户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XYZH/2021BJAA131539)。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规范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和法规,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2022年1月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同时,本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青岛)有限公司、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宁波)有限公司和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2022年2月分别与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说明:截至2024年6月30日,账号为50000、8和5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已使用完毕,已进行销户。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这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2022年2月18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2BJAA130022号),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30,811,074.74元,其中,生产线,409.57元、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19,855,743.10元。独立财务顾问和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前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各自发表意见,均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有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注1:该项目产生的税后内部收益率需待整个项目周期结束时运算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年度项目产生的净利润约为520万元。
注2:该项目产生的税后内部收益率需待整个项目周期结束时运算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年度项目产生的净利润约2,312万元。
注3:该项目产生的税后内部收益率需待整个项目周期结束时运算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年度项目产生的净利润约525万元。
注4:该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项目通过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提高在生产、销售、采购、研发等业务中的执行效率及管理能力,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和运营水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对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做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方案调整”),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公司债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赞同公司公开发行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具体发行方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的《中远海发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把握人民币中长期资金利率下行机遇,加强债务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公司船舶租赁项目资金支出等资金需求,公司拟调整本次债券发行方案中的部分核心要素。本次债券方案调整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依授权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依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依授权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及相关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如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有具体规定的,则应符合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求)。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资金需求,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支付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船舶购置进度款,及相关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允许的用途等(如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有具体规定的,则应符合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求)。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债券发行方案中的别的核心要素,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承销方式等,仍沿用原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不作调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远海运发展”)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发航运”)以概括继受造船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方式委托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贸”,与“中船澄西”合称“卖方”)新造22艘8万吨级散货船(以下简称“标的船舶”),交易总额为人民币6,872,580,000元(不含税,上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未超过50%,尚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达到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卖方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贸BVI”或“原买方”)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22份《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原买方合计购买卖方新建的22艘8万吨级散货船。海南海发航运与原买方及卖方于2024年8月30日共同签订了22份《转让协议》及附件《修订并重述的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海南海发航运通过概括继受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方式购买上述新造的22艘8万吨级散货船。本次交易最终议定的单船船价为人民币31,239万元/艘(不含税,含税价格为35,300万元/艘),总计金额为人民币687,258万元(不含税)。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全资子公司委托中船澄西建造船舶的议案》,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有效表决票为7票,同意7票。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未超过50%,尚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是,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达到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中船澄西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中船工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船工贸BVI日常经营状况正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中船工贸BVI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海南海发航运委托中船澄西、中船工贸新造的22艘8万吨级散货船。标的船舶的价格均按公平原则,参考建造相同类型船舶的市场报价确定。
本次交易将就每一条船舶签署独立的《转让协议》及《修订并重述的船舶建造合同》,因相同船型的建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均保持一致,因此汇总说明如下:
1、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并受制于本协议对于造船合同的修订和重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买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新买方转让其在造船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截止到本协议生效时本船舶所有已完成的分段。
2、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并受制于本协议对于造船合同的修订和重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新买方接受并承担原买方在造船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截止到本协议生效时本船舶所有已完成的分段,并成为造船合同项下的“买方”,如同其最初在造船合同中被命名一样。
3、卖方同意上述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买方和卖方解除在造船合同项下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
4、卖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和依据本协议修改后的造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新买方而非原买方履行造船合同。
每艘船舶的价格为人民币叁亿壹仟贰佰叁拾玖万元整(RMB312,390,000.00)。该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买方供应品的价格,并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根据真实的情况相应进行加减账(如有)。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将合同价格分五期支付给卖方,每期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格的20%、10%、10%、10%及50%。
公司围绕航运物流产业主线,专注于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为核心业务,以投资管理为支撑的一体化发展,不断深化“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努力打造具有中远海运特色的世界一流航运产融运营商。
公司积极把握航运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落实公司航运产融运营商战略发展规划,提升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本次交易有效夯实了公司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基石,贡献长期稳定收入与现金流,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稳健性。此外,公司协同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一同深耕“造、租、运”人民币应用场景,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航运领域深化实践运用,助力展现公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新气象。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支付新造散货船的应付船款;新造船不会对公司的短期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造的标的船舶将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全部期租予中远海运散运所属公司。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转让协议》及其附件《修订并重述的船舶建造合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远海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8月16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铭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公司于会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9元(含税)。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同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发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5)。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的官方网站()刊登;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司2024年中期业绩公告同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的官方网站()刊登。
公司于会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会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运发展全资子公司委托中远海运重工建造船舶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委托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新造2艘8.2万吨级散货船、委托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新造13艘8万吨级散货船、委托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新造5艘6.4万吨级散货船,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有关本次交易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建20艘散货船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
公司于会前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黄坚先生回避表决)和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委托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新造22艘8万吨级散货船,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有关本次交易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建22艘8万吨级散货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
(七)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运发展与中远海运散运开展散货船租赁业务合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合计42艘新建船在船舶交付后全部长期期租给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所属公司,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有关本次交易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公司于会前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黄坚先生回避表决)和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本次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发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会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审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远海运发展”)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发航运”)拟将42艘新造散货船(以下简称“标的船舶”)以经营性期租的方式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散运”)提供船舶租赁服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标的船舶系中远海运发展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南海发航运委托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重工”)下属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及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贸”)合计新造的42艘散货船,这中间还包括6.4万吨级散货船5艘,8.2万吨级散货船2艘,8万吨级散货船35艘。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新建20艘船舶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关于新建22艘8万吨级散货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
海南海发航运与中远海运散运于2024年8月30日签订了《船舶租赁服务总协议》,约定由海南海发航运以经营性期租的方式,向中远海运散运提供船舶租赁服务。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与中远海运散运开展散货船租赁业务合作的议案》,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有效表决票为7票。本议案同意3票,关联董事张铭文先生、黄坚先生、梁岩峰先生、叶承智先生对该项议案均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远海运散运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本次交易对价已达到3,000万以上,且已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远海运散运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远海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中远海运散运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南海发航运委托中远海运重工下属公司、中船澄西及中船工贸合计新建的42艘散货船,这中间还包括6.4万吨级散货船5艘,8.2万吨级散货船2艘,8万吨级散货船35艘。本次交易船舶租赁服务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船舶建造价格、船舶规范、交船日期等因素经公平友好协商确定。
根据本次交易各类型船舶的日租金及相应租期,海南海发航运在《船舶租赁服务总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内,每年向中远海运散运提供船舶租赁服务的预计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为:
公司将依据相关监管规则,在《船舶租赁服务总协议》的有效期内每三年再次将未来交易金额上限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采取经营性期租的方式,每艘船舶的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日起计算,交付日计划不晚于2027年12月31日,租期为180个月±90天。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金额受到适用上市规则下年度限额的限制,具体年度限额以乙方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金额为准。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应协助乙方及其附属公司或联系人监控实施年度限额及本协议下对服务价格的限制。
甲方作为船舶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按下表所列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船舶租金:
甲方应当于每艘船舶起租当日支付第一期租金,后续每间隔30天提前预付下一期租金。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所有船舶的支付日统一调整为同一日期,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按照本协议项下框架另行协商约定。
(1)本协议已由中远海运散运及海南海发航运完成签署,即本协议经中远海运散运及海南海发航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中远海运散运和海南海发航运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及其年度上限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规定完成了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其上级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股东(如适用)的审议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方向公司支付款项,公司董事会认为中远海运散运财务情况稳定、资信较好,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公司围绕航运物流产业主线,专注于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为核心业务,以投资管理为支撑的一体化发展,不断深化“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努力打造具有中远海运特色的世界一流航运产融运营商。
公司积极把握航运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落实公司航运产融运营商战略发展规划,提升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本次交易有效夯实了公司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基石,贡献长期稳定收入与现金流,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稳健性。此外,公司协同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一同深耕“造、租、运”人民币应用场景,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航运领域深化实践运用,助力展现公司高水平发展新气象。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与中远海运散运开展散货船租赁业务合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远海运发展”)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发航运”)委托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重工”)新造2艘8.2万吨级散货船,交易金额为542,389,380.54元(不含税);拟委托大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新造13艘8万吨级散货船,交易金额为4,061,061,946.89元(不含税);拟委托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重工”)新造5艘6.4万吨级散货船,交易金额为1,228,761,061.95元(不含税,上述拟新造的船舶以下简称“标的船舶”,上述造船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总额为人民币5,832,212,389.38元(不含税)。
2、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为公司通过子公司海南海发航运委托扬州重工新造2艘8.2万吨级散货船,双方议定的船价为271,194,690.27元/艘(不含税),合计金额为542,389,380.54元(不含税);委托大连重工新造13艘8万吨级散货船,双方议定的船价为312,389,380.53元/艘(不含税),合计金额为4,061,061,946.89元(不含税);委托舟山重工新造5艘6.4万吨级散货船,双方议定的船价为245,752,212.39元/艘(不含税),合计金额为1,228,761,061.95元(不含税),本次交易总额为5,832,212,389.38元(不含税)。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全资子公司委托中远海运重工建造船舶的议案》,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有效表决票为7票。本议案同意3票,关联董事张铭文先生、黄坚先生、梁岩峰先生、叶承智先生对该项议案均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扬州重工、大连重工、舟山重工均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本次交易对价已达到3,000万以上,且已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扬州重工、大连重工及舟山重工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远海运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扬州重工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大连重工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舟山重工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别的方面的关系。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扬州重工新造的2艘8.2万吨级散货船、大连重工新造的13艘8万吨级散货船及舟山重工新造的5艘6.4万吨级散货船,本次新建船舶均为甲醇预留环保型散货船。标的船舶的价格均按公平原则,参考建造相同类型船舶的市场报价确定。
本次交易将就每一条船舶签署独立的建造合同,因相同船型的建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均保持一致,因此汇总说明如下:
本船的船价为人民币叁亿零陆佰肆拾伍万圆整(RMB306,450,000.00)(含税),本船不含增值税船价为人民币贰亿柒仟壹佰壹拾玖万肆仟陆佰玖拾圆贰角柒分(RMB271,194,690.27)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建造2艘船舶的不含税价格合计为542,389,380.54元,含税价格为612,900,000元。
如本船的实际建造要素(包括航速、载重量、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不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价格将向下调整。如有关状况过于超过(就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延迟天数)或低于(就船速、载重量)合同的标准,海南海发航运有权拒绝接收本船或在降低合同价格的条件下接受本船。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则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还款利息的计算分别按照各笔款项由卖方收款日起算至卖方实际还款日。
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将合同价格分五期支付给卖方,每期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格的20%、10%、10%、10%及50%。
首艘船计划于2027年9月30日前交付,第二艘船计划于2027年12月31日前交付。
(1)各方完成本合同的签署,即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船的船价为人民币叁亿伍仟叁佰万圆整(RMB353,000,000.00)(含税),本船的不含增值税船价为人民币叁亿壹仟贰佰叁拾捌万玖仟叁佰捌拾圆伍角叁分(RMB312,389,380.53)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如本船的实际建造要素(包括航速、载重量、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不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价格将向下调整。如有关状况过于超过(就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延迟天数)或低于(就船速、载重量)合同的标准,海南海发航运有权拒绝接收本船或在降低合同价格的条件下接受本船。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则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还款利息的计算分别按照各笔款项由卖方收款日起算至卖方实际还款日。
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将合同价格分五期支付给卖方,每期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格的15%、15%、10%、10%及50%。
首艘船计划于2026年第4季度开始交付,后期根据合同约定陆续于2026-2027年交付。
(1)各方完成本合同的签署,即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船的船价为人民币贰亿柒仟柒佰柒拾万圆整(RMB277,700,000.00)(含税),本船不含增值税船价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柒拾伍万贰仟贰佰壹拾贰圆叁角玖分(RMB245,752,212.39)。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如本船的实际建造要素(包括航速、载重量、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不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价格将向下调整。如有关状况过于超过(就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延迟天数)或低于(就船速、载重量)合同的标准,海南海发航运有权拒绝接收本船或在降低合同价格的条件下接受本船。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则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还款利息的计算分别按照各笔款项由卖方收款日起算至卖方实际还款日。
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将合同价格分五期支付给卖方,每期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格的20%、10%、10%、10%及50%。
首艘船计划于2027年7月开始交付,后期根据合同约定陆续于2027年内完成交付。
(1)各方完成本合同的签署,即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司围绕航运物流产业主线,专注于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为核心业务,以投资管理为支撑的一体化发展,不断深化“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努力打造具有中远海运特色的世界一流航运产融运营商。
公司积极把握航运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落实公司航运产融运营商战略发展规划,提升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本次交易有效夯实了公司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基石,贡献长期稳定收入与现金流,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稳健性。此外,公司协同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一同深耕“造、租、运”人民币应用场景,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航运领域深化实践运用,助力展现公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新气象。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支付新造散货船的应付船款;新造船不会对公司短期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造的标的船舶将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全部期租予中远海运散运所属公司。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全资子公司委托中远海运重工建造船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82,500载重吨散货运输船建造合同》《80,000载重吨散货运输船建造合同》《64,000载重吨散货运输船建造合同》;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远海发”)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材料于2024年8月2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有效表决票为3票。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9元(含税)。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同步于指定媒体刊登的《中远海发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5)。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曾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