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申报 【事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秉承印花税暂行条例所罗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则的交税期限内,填写《印花税交税申报(陈述)表》向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 【方针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动印花税如期汇总交纳管理办法的告诉》(财税〔2004〕170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交税服务标准(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告诉》(税总发〔2014〕109号) 【报送材料】 1. A06111《印花税交税申报(陈述)表》。 【处理流程】 交税人请求处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处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纳材料,核对材料是否完全、是不是满意法定方式、填写内容是否完好,契合的即时办结;不契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 《印花税交税申报(陈述)表》。
文明用语,耐性倾听;热情服务,仔细记载;按责转办,盯梢到位;及时回访,谨慎发布;事务娴熟,标准标准;联合协作,携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