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海事局发布了一份海上作业通告称,利比里亚管理部门要求船东如有船舶在任何欧盟港口停靠,船上必须持有有效的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证书(ICIHM),船舶如果在欧盟以外的其他港口停靠,则须在2025年6月26日之前持有ICIHM证书;如果船舶要在此日期前拆解,则需在拆解前持有ICIHM证书。
利比里亚管理部门拥有一大批审核和检查人员,足以在全世界开展相关检验。认可组织(RO)已收到通知,从2024年4月1日起,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在役船舶的《香港公约》检验将由利比里亚管理部门进行。
3月27日,利比里亚海事局发布了一份海事通告,通告表示利比里亚政府要求船东:旗下停靠任何欧盟港口的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证书”(ICIHM)。
而停靠欧盟以外其他港口的船舶,最迟要在2025年6月26日配备ICIHM证书,如有船舶需要在该日期前进行拆解作业也需要配备此证书。
自2024年4月1日起,主管机关将对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登记的营运船舶进行香港公约(HKC)检验,该机关在世界各地拥有足够数量、经过培训且合格的审核员和检查员来开展检验,其认可组织 (RO——即船级社)已收到相关通知。
2023年6月26日,《香港公约》已确认将于24个月后的2025年6月26日生效。届时,所有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新造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营运船舶必须在《公约》生效后 5 年内或在拆船前(以较早者为准)携带有效的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管理证书。《香港公约》规定的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管理证书的目的是记录船上实际存在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具体信息,以保护船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拆船厂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拆船时造成环境污染。
欧洲议会于2013年11月20日通过了《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SRR),并于2013年12月30日生效,要求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所有停靠欧盟港口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欧盟旗船舶都必须携带有效的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证书(ICIHM)。
考虑到EU SRR 与《香港公约》基本一致,并多次提及《香港公约》和相关指南,利比里亚政府认为,通过合并合规检查能大大的提升效率,避免利比里亚旗船舶的船东和运营商多次登船带来的不必要的重复负担。这也将确保在批准《香港公约》后,利比里亚政府将颁发国际IHM证书,而这可能不需要额外的船上检验。
为满足EU SRR的要求,国际证书中应注明 IHM 已制定,以涵盖EU SRR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IHM将包括根据IMO准则对材料来分类,同时增加EU SRR要求的两种危险材料(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 和溴化阻燃剂-HBCDD)。
利比里亚政府要求审查人员将能够参照EU SRR对船舶签发ICIHM,以满足欧盟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此外,当船舶准备回收时,审查人员将能够向船舶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IRRC)。
审查人能将这些调查作为一项独立服务进行,也可以在年度安全检查(ASI)和/或ISM/ISPS/MLC审核/检查期间进行。
香港公约背景故事: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中国香港召开“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大会”。大会通过了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2009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为将绿色环保理念贯彻到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对船舶进行出生到拆船厂的全周期监管,《香港公约》在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营运、拆解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
截至目前,共有23个国家批准了《香港公约》,分别为:利比里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刚果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日本、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王国、孟加拉、挪威、巴拿马、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尔维亚、西班牙和土耳其。
本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主要要求如下:
⑴ 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控制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和有害防污底系统)。
① 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予以验证。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第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 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该清单应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
③ 现有船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准备拆解前(如此时间为更早)制定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
④ 在拆船前,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①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国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证书》签发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② 换证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③ 附加检验: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依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该检验应验证船舶经过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对清单第I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了修正。
④ 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开工前进行,验证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拆船计划和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⑴ 缔约国拆船厂应得到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的授权,应只接受公约适用的船舶或者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
⑶ 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拆船厂应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计划(SRP)。拆船计划应经对拆船厂进行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
⑴ 船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IHM)的制定,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编制导则》(MEPC.379(80)决议)进行。MEPC.379(80)决议包括对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取代IMO于2015年通过的MEPC.269(68)决议。
⑵ 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1年拆船计划定制导则》(MEPC.196(62)决议)进行。
⑶ 拆船厂计划(SRF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MEPC.210(63)决议)进行。
⑷ 华碧实验室(FGS)提供“ IHM管理系统”在线服务。可以为船舶提供IHM船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管理服务。
⑸ CCS发布了《船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为相关方实施公约提供指导。
华碧实验室是利比里亚船旗国指定的船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清单IHM专家公司机构,可为全国各大造船厂、船舶设备制造商、船东及船舶管理公司等提供利比里亚船舶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IHM测试服务,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