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在保护我区水域正常办理次序,严厉查办、冲击使用“三无”船只施行运送、捕捉、采砂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无”船只联合确定方法的告诉》,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的“三无”船只,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只证书、无船籍港等景象,在水上飞行、停靠、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只以及其他按照船只办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备、设备。“三无”船只的详细确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无”船只联合确定方法的告诉》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二、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三无”船只所有人应自行整理。逾期未整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办。
五、对回绝、阻止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