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简称“船舶卫生证书”)是国际航行船舶一定要具有的卫生证书,该证书取代了之前作废的《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其内容包含病媒生物防控、环境卫生监督、医疗设施维护等卫生方面情况的检查。
“船舶卫生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是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细则》等法律和法规所制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全国海港(含内河港)口岸海关实施船舶卫生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船舶为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出入境的军用船舶、内航船舶以及近海大型浮动设施(钻井石油平台、船坞等)申请船舶卫生证书的参照执行。
船方主动申请办理或海关在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向海关申请办理。
海关在接受申请后,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的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组成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根据船舶真实的情况对各卫生技术区域开展船舶卫生检查,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做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1.审核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医学日志、船舶日志和其他材料等或通过向船方人员了解开航后船员和旅客有无患任何可引起国际传播的疾病,有无食物中毒事件等,并与航海健康申报单中的书面信息对比,是否有不相符的情形。
2.船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持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厨房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除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外,还应拥有非常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掌握食品保存和食品制备的正确方法及要求。
1.应有完整的日常保洁维护计划或卫生管理制度,尤其在可能会引起食品感染或污染的关键部位应张贴清洁维护制度或规程。
2.内墙、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或油渍(污),不形成卫生死角,不形成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昆虫媒介/宿主藏匿和孳生的场所。
3.应有完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及其活动的新旧迹象、医学媒介生物、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等。
4.应有独立的专用食物处理区,要求与其他的公用活动区域或公用通道相隔离。
5.厨房的公共用具、家具、食品加工生产、处理及储存等用具保持清洁,公共餐具应经过消毒处理。
7.应至少有1个方便、合理的厨房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手设施(包括清洁用品及干燥设施)。
10.摆放在服务区及自助餐桌上的食品,应有适宜的展示罩或用其他有效的办法来进行防护,应保持合理温度,备有公用用具,并按服务流程摆放。
1.所有食品应来源可靠,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食品应清洁、卫生、无变质或掺杂,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在保质期内。
2.应有独立的储存体系,不与有毒有害物(包括化学物品等)共同存放,不受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有害烟雾等污染。
3.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无积水或污渍、灰尘等污染源。无卫生死角及鼠类或医学媒介/宿主藏匿或孳生的场所,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媒介和其他污染源。
4.食品储存条件适宜(储存库温度合适、清洁整齐、储存架离地、按照类别存储放置等),必要时可查询储存记录。
2.饮用水水舱的构成材料和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送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存在对所装饮用水有造成污染的可能。
4.饮用水水舱不应与船身或其他非饮用水、液体等水罐或管道使用同一隔墙;应有便于清洁保养的检查罩和消除或杀灭微生物等除污操作系统。不应受到污物、昆虫、鼠类、其他污染或过热等的影响。
5.检查水质报告,包括船舶供水时,船方应向港口供应部门索取水质检测报告,并使用检测盒自行定期验证船上的水质。
6.饮用水系统应当包括卤化/加氯系统或者充分消除或杀灭微生物和去除其他污染的手段。
1.住舱区及甲板应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其它动物及其新旧活动的迹象、无媒介/宿主、无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住舱区应保持整洁、通风、温湿度适宜。
1.取得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被指定的其他人员,应经过基本医疗急救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2.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最新版本的基础要求配备足量的药品器械,同时保留完整规范的药品消耗、补充记录。
3.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应设置有与日常活动相隔离的检查和治疗用房或专有场所,并保持无媒介和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5.应具有规范的操作手册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序;应保留有医学日志,记录完整。
1.只有当货舱腾空或者只剩有压舱水或其他物质而按其性质或摆放形式,不影响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货舱进行检查。
2.应配备有标志清楚、专门盛装垃圾、固体和医疗废弃物的带盖容器或专用场所。
3.应有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等的收集移运记录或证明。
4.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移运前应经无害化处理;生物医疗废弃物应经正确地处理后移运。
3.不应存在未经批准或未经风险评估擅自排放压舱水的情形,必要时可向船上有关人员了解压舱水的排放管理情况,检查日常压舱水排放原始记录。
检查救生船罩或船底、排水孔、排水沟、空气处理装置、轮胎及其他船上废弃的容器等是不是真的存在积水(不流动水)。
在检查大型船舶时,除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临时技术建议做相应检查。
在船舶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下,海关现场检查人员对船舶实施卫生检查,以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为基础,重点检查、逐项填写《船舶卫生检查记录表》的相关联的内容。海关检查完毕后向船方通报检查结果,说明对船舶的处理意见,并请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盖章。
根据检查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4.发现有证据说明存在别的公共卫生风险,海关认为需要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的。
对没有上面讲述的情况的船舶免予实施卫生控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同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完善意见在证书上标注或告知船方。
船舶卫生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如不能在港口进行全方位检查或执行必要的控制措施,而且未发现感染或污染的证据,则可在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上加盖延期章,将其有效期延长1个月。船舶卫生证书的所有项目应填写齐全、规范,并有授权签字人签名和海关检验检疫中英文签证章。证书正本交给船方,副本、申请书、检查记录等资料由海关归档,归档期限为1年。
海关现场检查一次,检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如发现公共卫生风险证据,则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复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