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所有人卢秀莲向富宁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请求挂号存案1艘渔业船只。经审验合格,予以挂号存案,船名为滇富宁渔00311,核发《渔业船只挂号证书》,有用期至2015年1月1日。2016年度实施三证合一方针后,依卢秀莲户请求,经审验合格,于2016年11月14日给予核发《内陆渔业船只证书》(编号:滇富宁船登(2016)NL-100279号),证书有用期至2021年11月13日。
为继续做好我县渔业船只挂号存案和安全监管作业,2024年6月25日,我局向所有人卢秀莲送达了《关于供给渔业船只检验证书的奉告书》,要求卢秀莲于2024年7月1日前供给其名下“滇富宁渔00311”渔船的渔业船只检验证书到富宁县农业乡村和科学技术局进行处理有关手续。到2024年7月12日,所有人仍未供给渔业船只检验证书,上述渔业船只已超期脱检。此外,经查询了解,卢秀莲名下的“滇富宁渔00311”渔船近年来长时间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册外村委会那岩屯运用,现在家庭未从事渔业生产且不在我县统辖规模,渔船的主机(动力装置)也已替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只挂号方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挂号事项产生改变的,渔业船只所有人应当向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三)船只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只所有人名字、称号或地址(船只所有权产生搬运的在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只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渔业船只所有人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渔业船只所有权刊出挂号:(四)自行停止渔业生产活动的”、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挂号机关可直接刊出该渔业船只国籍:(一)国籍证书有用期满未连续的;(二)渔业船只检验证书有用期满未依法连续的;(四)依法应当刊出的其他景象”之规定,富宁县农业乡村和科学技术局拟对卢秀莲挂号在册的“滇富宁渔00311”《内陆渔业船只证书》(编号:滇富宁船登(2016)NL-100279号)予以刊出,现予以布告,布告期为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1日。
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如对布告内容存在贰言,须在布告有用期内向富宁县农业乡村和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材料,联络电线。如无贰言、有贰言但条件不成立或未在布告有用期内按要求提出的,布告期满,将依法刊出证书并予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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