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我国活跃开辟世界贸易与海上运送。在这种局势下,首先要处理的是我国世界飞行船只的查验发证问题。
因为其时我国没有参加1948年《世界海上人命安全条约》,因而不能签发该条约规则的世界飞行船只安全证书。
1959年5月13日,交通部向国务院呈交《关于颁布证书和托付苏联政府代发船只安全证书的陈述》。主张:世界船只载重线证书、吨位证书、苏伊士运河专用吨位证书和巴拿运河吨位证书,由国务院授权交通部船只查验局代表政府签发。关于1948年《世界海上人命安全条约》规则的世界飞行船只安全证书的签发,船只查验局提出如下两种处理方法:
1、由我国依照我国的船只标准,签发我国的船只安全证书,而且经过交际部将证书款式和有关的船只标准送交与我国建交的有关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准则下,互相供认。一起由外贸部在往后与相关国家签定或修订贸易协定时,将互相供认船只证书的内容列入有关条款;
2、考虑到上述方法不会当即得到有关国家供认,而主张暂时把签发船只安全证书及其查验作业,托付该条约的参加国苏联履行。
1959年7月8日,陈毅副总理签批了陈述。随后,我国交际部为处理世界飞行船只查验与发证问题展开了双方和多边的交际活动。
1959年7月30日,我国交际部照会苏联驻华使馆,托付苏联政府依据1948年《世界海上人命安全条约》的有关法律法规,由苏联验船部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挂号的世界飞行船只代发船只安全证书、安全设备证书、无线电报(话)安全证书或革除证书。11月28日苏联大使馆答复交际部的照会称:“苏联政府已指令有关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飞行的船只签发世界安全证书。”
1959年交际部函告我国驻英代办处:“自我国供认1930年《世界船只载重线条约》后,我国交通部已拟定并发布施行了《海船载重线标准》和《世界船只载重线证书》,该证书现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船只查验局代表我国政府颁布并要求我驻苏使馆将《海船载重线标准》和《世界船只载重线证书》文本转交英国交际部,请英国政府转交给缔约国政府。”1960年2月24日英国交际部照转了上述两种文件。
交通部于1961年6月3日和12月29日在给国务院的陈述中再次主张,由我国自行签发世界飞行船只的安全证书,并同已与我国建立交际联系的国家以换文或协议方法互相供认船只证书,而同我国尚无交际联系只要贸易往来的国家,则经过当地运送组织与对方主管机关取得联系,然后派船前往,逐步形成常规。这一计划经国务院同意后,交通部会同交际部于1962年布署我国驻相关国家使馆与驻在国触摸,先后同相关国家正式换文,互相供认船只证书。没有与我国正式换文的国家如阿联官方也表明,持有我国船只证书的船只能够前往。
至此,船只查验局在有关部委的支持下,采纳双方和多边合作的方法,同与我国联系友爱的国家互相供认世界飞行船只证书。到1963年末,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持有船只查验局签发的船只证书的远洋运送船已能在亚、欧、非三大洲的十多个国家的港口顺畅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