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生产秩序和海上安全稳定,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海警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十个一律”的通告》,
1. 对涉海涉渔领域发现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律深挖彻查,依法铲除。
2. 对从事涉海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买卖船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证书等涉海违法犯罪行为的所有参与者,一律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3. 对冒用、借用他船船名船号、船舶证书或未经许可进入他国海域、特定水域作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其他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4.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一律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5.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和未取得驾驶证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安全设备等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擅自篡改、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助航安全设备、超载人员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等行为,一律从严查处。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在海事部门公布的禁航区、定线制水域、航道、锚地、港区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放置浮标、网具或水产养殖设施、倾倒垃圾废弃物,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和通航安全等行为,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不落实行业管理要求造成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主体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查处。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9. 对“三无”船舶坚持“零容忍”,凡是查处认定的“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处置。对未通过船舶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企业依法依规查处。
10. 对非法从事涉海涉渔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一律从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阻碍执法活动的从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