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七款“违背《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则,船只、设备不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对船只、设备所有人或运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备首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拘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的处分:本条前款所称船只、设备不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包含以下景象:......(七)未依规则进行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