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令》(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第十三条
受理条件 (1)经核准的船只称号核定申请书;(2)《船只所有权/国籍挂号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状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状况);(4)船只所有权获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只买卖合同和交代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代文件或船只拍卖文书和交代文件等),制作中的船只需供给船只制作合同及船只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只挂号机关出具的船只所有权刊出挂号证明书(适用于原已挂号过的船只);(6)未进行典当的证明文书或典当权人赞同被典当船只转让别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只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只相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旁边面1张);(9)船只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托付证明及被托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托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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