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就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议定如下:
(一)“国界”、“边界”、“国界线”、“边界线”具有相同的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领陆和领水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国界勘定后形成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国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可分为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俄罗斯联邦的区。
(八)“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国家授权的,根据本国法律任命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立即处理边境事务的人。
(十)“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其职权包括根据本协定处理问题的机构。
(十二)“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而不论其用于军事、公务、货物、旅客运输或其他目的。船舶的公务用途包括:在边界上履行监督职能;引航和破冰;搜寻、营救和拖带船舶;水文工作;打捞沉没的财物;教学、体育和文化用途等。
(十三)“军用船舶”,是指列入一国武装力量编制、具有此类船舶特有的外部标识、由本国现役军人指挥和操作的船舶。双方主管部门用以维护边境秩序的边防巡逻艇不在此列。
(十四)“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输电线、电缆、桥梁、水坝、水闸等设施。
(十五)“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或水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艇、气球、飞机、直升机等。
(一)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五)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六)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并用界标在实地标定边界线:
(一)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
(四)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西段的叙述议定书》;
(五)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
(六)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
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
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界标进行一次单独或联合踏查。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事先商定。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做成相关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二、如发现界标被损毁、移动或遗失,双方主管部门应立即相互通报。按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
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应做成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附件一、二),并对界标照相,绘制位置示意图。
修理、恢复竖立或重新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有关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应做成记录(附件三),说明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理由,并将此情况上报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做出决定,并确定另一竖立该界标的适当点位,但不得改变国界线位置。界标移位竖立后,应做成相应记录(附件四)。
一、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边界林间通视道状况做一次联合踏查,其宽度根据勘界文件的规定为15米(双方国界线米)。如需要,双方可单独或共同清理有碍通视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以保持国界线的清晰。
对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预先协商确定。进行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如一方主管部门要在本方境内进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的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将此情况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禁止对植被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及别的可能给双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方法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二、禁止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联合检查的结果签署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一、在利用边界水时,双方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二、双方应在边界水的河漫滩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持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不良影响。
双方应按不同河段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制订协商一致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方法,控制边界水污染。
一、双方国家船舶在边界水航行时,根据对双方生效的国际条约,可在国界线本方一侧和沿通航界河的主航道及额尔古纳河的深槽航行。
在双方主管部门做必要的水文地理工作,并依据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安装导航标志后,双方船舶(军用船舶除外)白天可在额尔古纳河上双方商定的河段航行,其速度不得冲坏河岸。双方边防巡逻艇不受航行时间和航速的限制。
四、双方将在通航界河依照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及双方的有关协议设置和维护航标。
五、双方应及时清除边界水中沉船和影响航行的其他障碍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六、在遇有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一方船舶可临时停靠另一方的河岸或岛屿。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给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协助,并尽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一、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
二、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
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护工程时,负有不给另一方河岸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并在实施此类工程前通报另一方。
二、一方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与另一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界河河床及航道进行疏浚和清理。有关费用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对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应妥善处理,堆放在双方商定的地点,以免对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响。
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假如慢慢的出现可能改变界河河床位置、水流状态和影响水资源利用以及船舶航行、鱼类洄游、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界标和航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以及损害双方其他利益的问题,应由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
与在通航河流和额尔古纳河的商定河段流筏浮运木材相关的问题按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和边界水保护的方法信息,以预防洪水或流冰造成的危险。
一、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采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二、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
二、如发现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并在两国兽医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找、隔离、保管并尽快交还,不得使役、宰杀或交易。
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虫害、植物病原体、隔离植物传入对方境内。
双方主管部门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现象并有越界可能时,应尽速相互通报。
双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和防止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十五天通报另一方(附件五)。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请求(附件六),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一、一方公民可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二、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通过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区间内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停留的问题,依据有关国际条约施行。
四、未持有允许进入另一国境内有效证件,由一国境内通过规定的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需返回。
双方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特定区域,包括正在建设或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中俄边境贸易(经贸)综合体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的工作人员的简化过境手续问题,依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一、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火灾、流冰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内。
二、各方为消除紧急状况提供帮助的救援和消防人员的过境程序问题,根据双方相关协议解决。
出于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另一方。
双方应就保障出入境通行秩序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偷渡客、贩毒和交易、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目的,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协议建立联系制度和合作机制。
一、双方将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及为此目的的人员和货物流动便利化。边境地区经济往来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依据双方有关协议协商解决。
三、在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
一、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将促进边境地区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三、双方促进边防、海关和港务监督、商品检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公务往来。
四、两国边境地区相互合作的所有问题,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双方或其主管部门间的有关协议解决。
五、双方确定了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单(附件七)。双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和边境贸易,鼓励建立贸易(经贸)综合体和其他边境贸易合作形式,双方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边界事件:
(三)隔界或越界对另一方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四)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越界;
(五)非法越界进行砍伐、耕种、捕捞、狩猎、采集果实、药材及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行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违法活动。
二、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方境内搜寻和确定越界人员的身份,并就此及时相互通报。
三、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四、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解决归还散落在另一方境内的财物问题。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尽快共同对越界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确定其身份、越界事实和越界原因,并自扣押之日起七天内移交其越界前所在方。
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或接收越界人员,应将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和无法按时移交或接收的原因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三、如果越界人员除越界外,还在扣押方境内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扣押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国的法律在调查其犯罪行为所必须的时间内扣押上述人员。
在此情况下,扣押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当向另一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提供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其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对其采取的措施及调查结果。
四、移交越界人员时,扣押方边界代表应向接收方边界代表提供越界人员越界的证据,并将其越界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从接收方境内带入的财物一并移交。
二、如果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
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归属,必要时可进行共同辨认,协商解决移交问题或相关处理办法。
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物品或牲畜尸体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定其归属,并进行移交或销毁。
一、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在确认有航空器从另一国领空非法越界进入本国领空后,应立即将越界航空器可能的型号及其越界的时间、地点(注明地理坐标)、高度及飞行方向(航线)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收到通报的航空器非法越界的信息后,应立即对非法越界事实进行核实,并将非法越界原因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如无该航空器的信息,应通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找。
一、为解决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问题,立即处理本协定涉及的边界事件,双方分别在相应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
二、双方边界代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协定,以及其他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进行工作。
四、为保证边界代表的工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任命边界代表助手、翻译、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
三、一方应当对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公务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员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一、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界主管部门及边境地区行政机关代表一起,共同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应及时交换以下信息:
(四)企图越界到对方境内的人员情况及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的确切身份等情况。
一、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或会晤的方式来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作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
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边界代表的会谈或会晤依据一方的建议举行,并尽可能按建议的时间举行。建议应至少在会谈和会晤开始前七天向对方提出,包括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建议的会谈或会晤时间不能接受,应在答复中另提其他时间。
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或会晤,另一方的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其因正当原因(疾病、出差、休假等)不能出席,则由副代表代替,但须就此提前通知对方的边界代表。
一、会谈和会晤通常于白天在建议方的境内举行。遇有紧急状况,会晤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三、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参加人员可通过交换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协商,还可讨论议题之外的问题。
一、为处理边界事件,经事先协商,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可进行实地联合调查。必要时,也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到现场。
调查结果应做成共同记录或别的文件作为有关纪要的附件。边界代表协商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有不同意见,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附件九)穿越边界。
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附件十)穿越边界。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附件十一)穿越边界。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一方边界代表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报另一方。
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方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所在方承担。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确定。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设立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所附的委员会章程(附件十七)开展工作。
根据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可对本协定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做修改或补充。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_______(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俄罗斯联邦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恢复。
_______号界标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在其原位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俄罗斯联邦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确认______号界标已(损毁、移动或遗失),并无法在原位按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______(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将其恢复或重建。双方同意就此各自向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报告(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原因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和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_____年___月___日的决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移位重新竖立了损毁、移动或遗失的______号界标。
移位重新竖立的______号界标的界标登记表(附后)是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意并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二十条谨通知如下: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意并根据 年月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二十条谨通知如下:
鉴此,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谨请求允许穿越国界并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确定如下:
(二)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三)黑龙江省: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二)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克拉斯诺卡缅斯克区、普里额尔古纳斯克区、卡尔加区、涅拉——扎沃茨科伊区、加济穆尔——扎沃德斯科伊区、莫戈恰区。
(三)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斯科沃罗季洛区、马格达加奇区、希马诺夫斯克区、斯沃博德内区、布拉戈维申斯克区、坦波夫区、康斯坦丁诺夫卡区、米哈伊洛夫卡区、布列亚区、阿哈林斯基区。
(四)犹太自治州:奥布卢奇耶斯基区、沃克佳布利斯基区、列宁斯基区、比罗比詹区、斯米多维奇斯基区。
(五)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区、拉佐区、维亚兹尼基区、比金区。
(六)滨海边疆区:波扎尔斯科耶区、达利涅列琴斯克区、列索扎沃茨基区、基洛夫斯基区、斯帕斯科耶区、切尔尼戈夫卡区、霍罗利区、兴凯区、波格拉尼奇内亚区、十月镇区、乌苏里斯克区、哈桑区。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确定如下:
管辖地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该地段由满洲里地段边界代表负责。
管辖地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到84号界标。
管辖地段:从384号界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国界交界点。
管辖地段:从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到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与中方边界代表的联系通过答乌里亚地段边界代表进行。
管辖地段:从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到73号界标。
管辖地段:从386/10号界标到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
第4页______(国名)政府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命______(军衔、姓名)为中俄边界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副代表)。
______(军衔、姓名)被授权完成上述协定规定的义务,为此有权穿越中俄边界并可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第4页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命______(军衔、姓名)为中俄边界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职务)。
______(军衔、姓名)被授权完成上述协定规定的义务,为此有权穿越中俄边界并可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第2页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______(姓名)有权在______(国名)地段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并可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转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致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的______(号)信件。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越界人员______(国籍、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上述人员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越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抓获。越界原因____________。
和越界人员同时移交了下列交通工具和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从______(国名)境内并于______(时间、地名、相近界标号)越界的牲畜(家禽)______(种类、数量、性别、毛色、年龄、印记和其他特征)。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人员尸体____________(数量、姓名、性别和主要特征)。上述人员尸体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上述人员生前系______(国籍)公民,可能的死亡原因______。
和人员尸体同时移交了下列财物:______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上述财物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该财物属______(国家)所有。
交接期间,______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章程确定如下:
委员会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的相应级别的首席代表和少数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任命应在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一、委员会通过举行全员会议或首席代表会晤的方式来进行工作,工作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经委员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如一方首席代表不能参加会议或会晤,则应授权本方一位委员会成员代为签署。
委员会全员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轮流在双方境内举行。委员会第一次全员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委员会全员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的会议场所和交通工具由会议所在方提供,另外的费用双方自理。
二、委员会产生的另外的费用由全员会议或首席代表会晤提出建议,经两国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