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邻区的控制权,保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拟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疆域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滨海岛屿、台湾及其包含在内的隶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全部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选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间隔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邻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邻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邻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间隔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有必要在海面飞行,并展现其旗号。
第八条外国船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一定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和、安全和杰出次序。
外国核动力船只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许其他风险物质的船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有必要持有有关证书,并采纳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纳全部必要措施,以避免和阻止对领海的非无害经过。
外国船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为保护飞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只运用指定的航道或许按照规则的分道通航制飞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许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外国军用船只或许用于非商业意图的外国政府船只在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当即脱离领海,对所形成的丢失或许危害,船旗国应当负世界职责。
第十一条任何世界安排、外国的安排或许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国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许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
违背前款规则,不合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需依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协议,或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许其授权的机关同意或许承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邻区内,为避免和惩办在其陆地疆域、内水或许领国内违背有关安全、海关、财务、卫生或许入境出境办理的法令、法规的行为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沛理由以为外国船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时,能够对该外国船只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只或许其小艇之一或许以被追逐的船只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许毗邻区内时开端。
假如外国船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邻区内,追逐只需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权力遭到侵略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需没有中止,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许毗邻区外接着来进行。在被追逐的船只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许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停止。
本条规则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只、军用航空器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履行政府公事的船只、航空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