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的内陆渔业船舶,包括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不包括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运输船、冷藏船、供油船、供水船等统称渔业辅助船。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一定要使用全国或者省级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并按新样式打印。
(二)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原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对2016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原证书,渔民可按原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对原证书有效期超过2017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予以公示。
(三)对需单独核发内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应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一同发放。
(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购置、更新建造渔船等首次申请内陆渔船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
(二)渔船控制管理。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内陆渔业资源的承载能力,科学制定目标任务,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内陆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并将渔船控制数量和功率总量纳入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作为渔船更新建造审批的限制措施。
(三)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在首次应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前,需按照“内陆渔船管理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工作方案及操作方法”,组织并且开展渔船数据清理及操作人员信息等采集和导入工作。梳理现行渔船和管理数据时,应现场逐船核对渔船主要设备和技术参数,拍摄渔船主机和船舶外形及船主照片,做到“人船对应、船证一致”,确保渔船和管理数据的真实可靠。同时,还要全面收集整理各县(市)管理部门的机构名称和监管职责,明确各机构业务管理范围和系统操作人员业务权限,建立系统操作人员通信联络机制,促进各管理机构人员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新版证书首次办理。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来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捕捞许可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五)新版证书日常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最重要的包含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合格后由证书核发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可以使用时,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将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照片信息管理。船舶所有人和渔船照片由渔民提供,渔船照片规格统一为6寸照片(10.7cm×6.5cm),船舶所有人照片规格统一为2寸照片(3.3cm×3.1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渔船渔民照片应通过系统采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在证书上,对尚未建立渔船渔民照片信息库或打印设施设备等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暂不打印,但不得将照片粘贴在证书上,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
(七)数据接口管理。为确保全国和各省(区、市)渔船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实时衔接,我部组织研发了内陆渔船管理数据集中平台。对已自行建设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的省份,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统一采用WebService接口模式,按照共享数据接口标准(见附件1)进行软件改造,实现渔船管理数据实时或定期与我部进行交换,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渔船管理数据库奠定基础。
2016年1月1日后,各地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要求,使用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1995版内陆渔船检验证书、1996版渔船登记证书和2003版捕捞许可证书证将不再使用。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统一采用国际标准B5纸(182mm×257mm)打印,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等采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其纸张和证书封皮等版式要求详见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由我部制定,具体印制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印制企业和价格。按照内陆和海洋渔船证书相统一原则,在“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我部仍选用了海洋渔船证书定点印制企业(2008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范围内我部通过竞价方式选定),并确定了渔船证书价格,详见附件2。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可自行选定印制企业和公布证书价格,也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向上述印制企业订购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订购单》见附件3),证书印制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县(市)渔业部门确需单独订购的,也可与印制企业沟通并承担对应邮寄等费用。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机构要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狠抓落实,确保相关业务协调运转。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新版证书换发工作,确保急需换证渔船持证生产。要按照精简证书、简化程序、方便渔民、提高效率和“部省结合、以省为主”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操作方法,明确工作目标,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力推进此项工作。要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和人员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做好宣传发动,随时为渔民答疑解惑。
(二)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关于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办法和管理系统使用说明做相关操作,准确录入并认真核对渔船渔民信息,尽量采用规范的数据选项录入信息,减少自行录入事项,确保渔船参数的统一和完整。同时,要清晰打印证书二维码,最好能够降低证书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