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船只吨税法草案。受国务院托付,财政部部长肖捷对船只吨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明,从实践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根本合理、运转安稳,可根据税制平移的思路,坚持现行税制结构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法令上升为法令。
船只吨税是针对船只运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备的行为设置的税种。草案清晰吨税的纳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只。草案保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吨税税目按船只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越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越5万净吨。吨税税率根据船只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别离设置,并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根据税收法定准则,草案规则:《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国务院规则其他船只免征吨税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案。
关于计税根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草案规则:吨税依照船只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其应纳税额依照船只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核算;吨税由海关担任征收。
针对免征吨税的景象,草案保持了暂行法令的规则,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只,自境外以购买、受赠、承继等方法取得船只所有权的初度进口到港的空载船只,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只等8类船只,以及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船只免征吨税。一起,草案规则,警用船只免征吨税。(记者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