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只(以下称应税船只),应当按照本法交纳船只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只,船籍国(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彼此给予船只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公约或许协议的应税船只,适用优惠税率。
应税船只担任人在每次申报交税时,可根据《吨税税目税率表》挑选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应税船只担任人交纳吨税或许做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只在进入港口处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交税收取吨税执照,或许交验吨税执照(或许请求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只在脱离港口处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许请求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只因不可抗力在未建立海关地址停靠的,船只担任人应当当即向邻近海关陈述,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按照本法规则向海关申报交税。
应税船只在吨税执照期满后没有脱离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承继等方法取得船只所有权的初度进口到港的空载船只;
(六)流亡、防疫阻隔、修补、改造、停止运营或许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只;
(九)按照法令规则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及其有关人员的船只;
第十条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只产生以下景象之一的,海关按照实践产生的天数批注延伸吨税执照期限:
第十一条契合这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则的船只,应当供给海事部分、渔业船只办理部分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等部分、组织出具的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的证明文件或许运用联系证明文件,声明免税或许延伸吨税执照期限的根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应税船只担任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据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如期缴清税款的,自滞交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应税船只抵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只担任人应当向海关供给与其依法实行吨税交纳责任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只抵达港口后,按照本法规则向海关申报交税。
第十四条应税船只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补、改造导致净吨位改动的,吨税执照持续有用。应税船只处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供给船只通过修补、改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应税船只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许船籍改动而导致适用税率改动的,吨税执照持续有用。
因船籍改动而导致适用税率改动的,应税船只在处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供给船籍改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许丢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请求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海关发现少征或许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只应当交交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只违反规则形成少征或许漏征税款的,海关能够自应当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交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许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诉应税船只处理交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只发现多缴税款的,能够自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告诉应税船只处理交还手续。
应税船只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有关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应税船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期限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处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二千元:
(二)未依规则交验吨税执照(或许请求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供给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则的,按照有关税收征收办理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区域)政府签发或许授权签发的船只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捕捉、饲养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只办理部分登记为捕捉船或许饲养船的船只。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吨税暂行条例》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