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各单位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下称游艇驾驶证),确定是不是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能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能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合使用的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第八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 从事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按《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见附件2)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做(见附件3)。
第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真实的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真实的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和真实的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仍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游艇驾驶证》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变更 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合使用的范围,应完成《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对应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 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可申请相应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游艇驾驶证》。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及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外,还应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与申请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方可向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与原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第十四条 《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游艇驾驶证》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并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游艇驾驶证》失效,需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第十五条 《游艇驾驶证》的污损或遗失补办 《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第十六条 《游艇驾驶证》的初次申领由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或游艇俱乐部统一办理;到期换证、再有效、变更适合使用的范围、污损和遗失补办及境外《游艇驾驶证》换发等,由本人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应携带有效的《游艇驾驶证》,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游艇驾驶证》。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游艇操作人员、游艇俱乐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封闭水域是指封闭的与外界无通航联系的湖泊、水库等。 本办法所指身份证明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居留证明、护照、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1、证书编号的组成为:发证机关编码(两位)+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编码(三位)+发证年份(四位)+序号(四位),共13位。
2、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编码共三位依次是:游艇类别、游艇等级、游艇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其中:
⑴《游艇驾驶证》适用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驾驶证》和内河《游艇驾驶证》。分别用A和B表示。
二等《游艇驾驶证》:20米及以下海上游艇或内河封闭水域游艇。 分别用1和2表示 ⑶《游艇驾驶证》适用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分别用E和F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