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展开,保证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飞行和作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训练处理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只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矩》等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系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法定查验技能规矩(2018)》界说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
第四条海船船员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任职,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还应当获得海船船员长江干线相应航线签注。
内河船只船员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任职,应当持有相应的一类内河船只船员适任证书,经过相应训练、考试,获得《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行进资格证明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过航线签注后,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担任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训练、考试和发证作业的一致处理。
上海、浙江、长江、江苏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详细担任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的训练、考试和发证处理作业。
第六条内河船只船员处理任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的航线签注,应获得《合格证》。
(三)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号码;
第七条处理《合格证》的船员应依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训练要求(见附件3)完结相应的训练,并经过相应的考试。
初度参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行进资格证明训练的内河船只船长应当在最近五年内累计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24个月,驾驶员、一般船员应当在最近五年内累计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持有有用驾驶员《合格证》的内河一类船长参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行进资格证明船长训练,应当在最近五年内涵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担任大副或在内河一类船只上担任船长算计不少于24个月。
第八条展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行进资格证明训练的训练安排应获得相应训练项目的《船员训练许可证》,且训练课程需依据统辖权限经过上海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的承认。
第九条《合格证》考试科目见附件4。理论考试一致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题库,考试成果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80分;实操评价由上海、浙江海事局依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训练要求拟定相应评价标准并安排而且展开,评价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考试成果不合格者,自初度考试之日起一年内可补考2次。逾期不能经过悉数考试的,已有考试成果失效并应从头参与训练并经过考试。
考试成果自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用。考试成果过期者,应当从头参与训练并经过考试。
第十条船员经过考试后需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完结相关的规矩的见习:船长和司机应完结至少2个月且不少于10个航次的见习;轮机长、轮机员和一般船员应完结不少于2个航次的见习。船上训练见习记载(见附件5)应经船长签字。
(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行进资格证明训练合格证》处理事项表(见附件6);
(四)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
处理航线”《合格证》的应向浙江海事局提交资料;仅处理航线为“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合格证》的应向上海海事局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持有《合格证》的船员,应当在有用期截止之日前12个月内,向上海或浙江海事局处理再有用。
第十三条《合格证》过期或不满足再有用条件的,处理《合格证》应当从头参与相应的训练并经过考试,并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矩向上海或浙江海事局提交资料,但免于提交第(三)项。
第十四条海事处理安排在签发《合格证》的一起,应当在内河船只船员适任证书上予以签注,注明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任职的职务、航线和有用期限等依照《合格证》载明的相关事项确认。
第十五条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上任职的船员,服务资格依照其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和所任职的船只的吨位(主机功率)核算。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船员训练、考试和发证方法〉的告诉》(海船员〔2019〕291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