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2023年 10月29日22时30分左右,当事人的“安平5677”,船籍港福州,船只品种为散货船,船体资料为钢质,总长70米,型宽10.8米,型深3.5米,总吨位926吨,净吨位518吨,船只识别号CN在闽侯县六十份村水域被闽侯砂石法律艇巡查发现该船违法运砂,鉴于该船只涉嫌违背《福州市河道采砂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根据《福州市河道采砂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对该船只予以暂扣,法律人员对该船只扣押在闽侯县绿地家乡置留点。
《福州市河道采砂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第七十条的规则(编号FZ01SL-CF-0079)
2023年 12月 12日前,当事人在闽侯县白沙镇唐举村段河道处理范围内堆积渣土,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012)
2023年 10月24日前,当事人在闽侯县上街镇榕桥村南洋坂溪源江右岸,占地面积大约20000平方米,1.有一间箱式活动板房(大约18平方米):2.一座一层砖混结构房子,大约30平方米,该房子建于2008年前后:3.放置大约15个5G信号塔基座:4.在河道处理范围内停放大约860辆旧小轿车,涉嫌违背了《福建省防洪法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福建省防洪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39)》
2024年 1月 28日清晨1点左右,当事人的渝D75366陕汽牌重型自卸卡车涉嫌倾倒垃圾、渣土在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蓬草洲岸滩被闽侯县城管大队、县水政督查大队法律人员联合法律举动,鉴于该车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则由闽侯县城管大队对该车予以暂扣荆溪城管停车场,暂扣车辆的手续由闽侯县城管大队法律人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012)》
2024年 1月 28日清晨1点左右,当事人的闽AQ9651红岩牌重型自卸卡车涉嫌倾倒垃圾、渣土在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蓬草洲岸滩被闽侯县城管大队、县水政督查大队法律人员联合法律举动,鉴于该车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则由闽侯县城管大队对该车予以暂扣荆溪城管停车场,暂扣车辆的手续由闽侯县城管大队法律人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012)》
2022年 7月 1日前,当事人在闽侯县祥谦镇淘江边黄土洲道头尾溪畔河道处理范围内扩建一栋钢结构库房,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61)
2024年 1月 28日清晨1点左右,当事人的SH350HD-5型挖掘机涉嫌在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蓬草洲岸滩泄土填埋被闽侯县城管大队、县水政督查大队法律人员联合法律举动抄获,根据《福州市河道采砂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则对该挖掘机予以暂扣,法律人员暂扣该挖掘机并移至闽侯荆溪疏通停车场。经核对,鉴于该挖掘机涉嫌违背了《福建省河道维护处理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福建省河道维护处理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024年 3月 19日前,当事人在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竹西村溪口51-2号东北侧河道处理范围内堆积乱石渣土以及建造构筑物,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编号FZ01SL-CF-0061)